《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加强生态补偿标准成本核算和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加强生态补偿标准成本核算和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2025年5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下称《意见》)发布。为建立健全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分层分类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效化运行,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这个《意见》。
《意见》规定: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各地基本建立覆盖辖区内重点河流的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流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森林、草原、大气、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得到有益探索。
《意见》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机制建设、横向补偿领域和补偿要素、生态服务价值、生态产品价值、生态补偿价值、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成本核算、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有关内容原文是:
地方层面自主深化重点流域补偿机制建设。流域省可在中央层面建立统一机制基础上,选择具备重要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的流域,自主协商开展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并积极开展覆盖全辖区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已经建立机制的,要按照协议要求,细化责任义务,强化精准保护,抓好协同合作,推进长效化运行,不断巩固成效。
拓展补偿领域。鼓励地方在总结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其他具有外溢性的生态环境要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路径。加快探索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指标设定、数据监测、保护成本核算、量化考核等,因地制宜拓展森林、草原、大气、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丰富补偿要素。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省可从流域系统性、完整性出发,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稳步有序推动将常规水质指标以外的特征污染物、水量、水生态指标以及流域功能定位、供水安全等列为补偿要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流域将入海河流总氮指标纳入生态补偿。对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结合各自特点,科学研究评估方法。
完善补偿标准。流域省可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水污染责任划分、水质改善收益、水资源使用量、资源性收益、受益地区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更好体现激励与约束。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
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计量,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逐步由单一生态环境要素向多生态环境要素转变,丰富生态补偿方式,加快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多种现实转化路径。
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领域科研成果交流。鼓励开展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溯源,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机理、权责界定、生态价值评估等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摘编自《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