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评估内涵解读
价格鉴证评估内涵解读
作者:李宗显
价格鉴证评估是伴随我国市场经济转型与法治建设形成的专业价值认定制度,核心为解决价格不明、价值争议问题,支撑司法公正、市场秩序与公共治理,以专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中国建设。
一、概念定义与相互关系
价格鉴证是总括性概念,涵盖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类形态,形成既包涵法定、公共服务,又有市场补充的分层体系。
(一)核心定义
1.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财物与服务开展价值鉴定、认证、评估的总称。兼具法定性、专业性、公益性、市场性,是价格价值认定的制度框架。
2.价格鉴定:是对司法机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等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财物或者其他标的物价值进行的鉴别、测算、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兼具专属法定性、排他性与市场性。
3.价格认证: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价格认定,面向市场主体与公共治理,提供参考与争议校准。兼具行政公益性与市场性。
4.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当事人委托,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的估价,具有咨询效力,可满足自主交易需求,也能为涉诉案件提供参考。具纯市场化属性。
(二)相互关系
除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认定、评估的上位总领关系外,其余三者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从功能分层角度看,价格鉴定原为司法专属,价格认证为公共服务,价格评估为市场补充;从效力差异方面考量,原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具公权力、公信力,价格评估为市场参考。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逐渐推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化,许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价格鉴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价格鉴证业务在实践中也有了较大突破和延伸,因此,不管是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这类相对专属的委托,还是市场大潮中汹涌而来的价格评估,也在改革的历史演进中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价格鉴证评估直奔时代节点与制度转型渗透进方方面面,包括适用于司法领域、行业领域、纪检监察领域以及市场与社会领域。
二、价格鉴证评估的历史沿革
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发展,本质上是从“行政附属”走向“市场中介”,再回归“公共服务”、“双轨运行”到“法治规范”的演变,其核心脉络是政事分开与证照分离。根据监管主体与机构性质的重大变革,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初创阶段(1989~1999年)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司法机关办案急需对涉案财物定价。以1994年“两高两部”发文为标志,明确价格事务所为赃物估价唯一机构。机构依附于原物价局,业务以刑事涉案为主,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
2.规范分立阶段(2000~2015年)
这一阶段行政事业与市场中介双规并行。以2000年《国清3号文》“保留机构、退出中介”实施为标志,价格事务所统一改制为价格认证中心(事业单位),专司涉案、涉税、涉纪等行政性价格认证,不得收费。脱钩改制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进入市场,从事社会委托评估。2005年国务院412号令设立行政许可,价格鉴证师成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3.改革阵痛阶段(2016~2019年)
2016年国务院取消价格评估资质认证和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史称“双认定”)行政许可,法律地位待定;同年《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市场中介类机构失去“准生证”,面临被排除在司法鉴证评估名册外的风险。行业从“资质管理”被迫转“能力证明”(水平评价),监管出现真空期。
4.法治自律与行业管理阶段(2020年至今)
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价格鉴证评估适用《资产评估法》为标志,价格鉴证评估被纳入广义资产评估范畴,纳入法律框架受《资产评估法》统一规制。
国家发改委退出直接监管,由中国价格协会主导自律管理,包括资质登记、水平评价,实行“法律+自律”监管模式。
2024年10月28日,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中社办发﹝2024﹞20号)文件明确,中国价格协会归口国家发改委行业管理。
三、价格鉴证评估的主要工作任务
2025年7月1日,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2025号﹞26号),把《国家职业大典》中“价格专业人员(2-06-01-03)”职业定义变更为“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状况分析,为单位内部提供价格决策、决策支持和为社会提供各类价格鉴证评估、价格分析咨询、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矛盾纠纷调解等价格服务的专业人员”。同时将主要工作任务变更为:
1.建立价格核算和决策体系,拟订单位价格计划;
2.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价格信息,分析、预测相应商品市场供求关系,设计定价目标、定价原则、定价策略和方法;
3.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制订内部核算价格,制订产品、劳务、配套零部件和协作加工价格;
4.建立、维护产品询价、报价和招投标报价系统;
5.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价格分析咨询。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矛盾纠纷调解、价格法律咨询、数据统计分析等价格专业服务。
四、价格鉴证评估适用情形与经营范畴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明文规定禁止涉足之外,在《价格法》《资产评估法》《民法典》规制下,凡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服务进行价值鉴定和评估,都属价格领域价值认定的综合通用范畴。
1.司法领域适用情形: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不予承办的刑事案件(盗窃、诈骗、贪污贿赂等)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民事纠纷(财产分割、合同纠纷、遗产继承等)财产价值确认、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各类涉案财物鉴定评估等,为定罪量刑、裁判结果提供客观价值依据和司法公正的价格标尺。
2.纪检监察领域适用情形:行政部门价格认证不承接的违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产价值鉴定、纪检监察办案中涉及的财物价格确认,接受委托为执政问责、案件查办提供精准价值参考。
3.行政领域适用情形:在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条件下,行政征收征用补偿价格鉴定、行政罚没物品处置价格鉴定、国家赔偿与补偿价格鉴定、涉税财务计税价格鉴定(税务机关委托),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市场领域适用情形: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价格争议、合同签订中的价值确认、抵押质押财产价值评估、保险理赔价值鉴定、拍卖与变卖物品价格确认、清产核资与资产重组价值认定等,化解市场价格矛盾,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5.公共服务领域适用情形:公共服务收费合理性鉴定、公益项目价格调查、社会救助相关财产价值评估、涉民生领域价格争议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的补充,以提升公共服务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