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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陕西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0N 0F SHAANXI PROVINCE,缩写为PASHP。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研究,开展市场价格协调,为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服务的省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化服务职能,积极承接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作用,为提高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保持与中国价格协会和陕西省物价局的业务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西安市教场门23号院3号楼,邮编:7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从事价格理论、价格改革、价格工作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价格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编印出版价格资料和书刊,组织评选优秀价格研究成果,促进价格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接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转移职能,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某些基础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以及参与或承担价格调研、专家咨询、价格听证、论证、评估、价格诚信建设等相关业务;
(四)接受社会各界和会员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价格政策和信息咨询、调查研究、评估鉴证、业务培训等多方位的服务,维护企事业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价格工作交流、考察调研,总结经验,沟通信息,开阔思路;
(六)协助中国价格协会完成
价格评估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认定
、价格鉴证师职业水平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参与或承担中国价格协会和省民政厅组织委托的工作与活动。
(八)与本会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省内与价格相关的各种经济成份、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行业协(学)会等社团组织,各市、县(区)价格协会等。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参与活动;
(三)在价格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和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顾问、顾问以及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下属机构;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责任人的聘任;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单位和专业分会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企业和社会捐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遵守《会计法》,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由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最终报请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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